近日,一对夫妻因婚内借款纠纷闹上了法庭。此案是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出台后,可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新案例。
妻子晓敏说,她和小吴结婚时商量婚后采取AA制。婚后5年来,小夫妻俩一直做外贸生意。由于生意时赚时赔,小吴常受埋怨。于是,小吴提议两人分开做生意,各自经营,互不干涉。晓敏同意了。后来小吴向妻子提出:“给我50万,我给你打借条,生意亏了我自己想办法借钱还你!”晓敏给了丈夫50万元,小吴打了借条给妻子,约定一年后归还。
后因本钱不够,他又找晓敏拿了50万元。但是一年过去了,投入的这100万元全亏进去了。两人争吵了半年,决定离婚。
但是,就小吴两次拿走做生意的这100万元钱,两人的态度截然不同。晓敏认为:“咱俩婚后一直是AA制,你从我这儿拿走的钱都是借款,你也给我打了借条,说过要还我的。这些就应该算借款,你日后得还给我,这条应该写在离婚协议上。”
“我是给你打了借条,但这钱是我们的夫妻共有财产,我拿去做生意了,没有乱花。现在生意赔了,我也不愿意看到,为什么我日后就得还你?!”对于要把这一条写进离婚协议,小吴坚决不同意。
其实我觉得夫妻之间的就算是感情破裂了,也不要进行钱财上的纠纷,那样的话也太枉一起过的日子了吧。 |